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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照经营提供场所 要挨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2:1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阮俊

  本报讯 家住福州仓山区的詹某,并未从事非法的无照经营活动,可他却因将店面转租给从事“无照经营”个人,而被工商部门处罚。昨日,记者获悉,向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受2万元以下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詹某自己在上渡竹榄里租赁了一栋楼房从事宾馆经营生意,但因宾馆经营的规模目前尚小,租赁来的楼房还有部分空出没能派上用场,于是,詹某把这部分楼房转租给了高某用于经营河鲜楼。

  这家河鲜楼自4月底开始对外营业,而且是在证照不齐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仓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发放警示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并向经营场所转租方詹先生发放了《责令停止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通知》。

  日前,仓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这家河鲜楼进行巡查,发现还在继续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查扣了河鲜楼用于无照经营的部分物资,并对其进行了查封。

  而詹某因知道无照经营行为,仍继续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面临工商部门的查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仓山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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