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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基金公司股权处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1:4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随着基金公司增多,股权转让也是屡见不鲜,为了使这一行为得以规范,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天起实施。通知对基金公司股东行为加以规范,还特别提出,在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基金持有人利益必须得到保护。

  证监会表示,任何机构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应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
、基金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通知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

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而股东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被出质、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基金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公司资产。

  记者注意到,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基金公司被停业整顿或是关闭等情况,但是通知当中却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对于一些基金公司及控制人偶尔出现对持有人“开空头支票”的情况,通知也作出了规定。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而一旦出现基金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情况,证监会将根据具体的承诺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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