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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评论•鸡同鸭讲:全国"最低工资"均不达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09:48 金羊网-新快报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4月2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
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随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偏低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陈秀庆处长表示,“在目前看来,最低工资要达到月平均工资的40%—60%仍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事实上,按照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下称《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规定》中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人力资本研究室主任都阳认为,“最低工资不光是低的问题,而且区域差距比较大,有的地方多年也没有调整过。”

  部分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省市最低工资(元/月)

  北京580

  天津590、570

  上海690

  江苏690、550、480、400

  浙江670、610、560、490(其中:宁波520、480)

  福建470、430、400、350、320(其中:厦门600、550、480)

  广东684、574、494、446、410、377、352(其中:深圳690、580)

  广西460、400、360、320

  西藏495、470、445

  注:各省市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分为多个档次。

  来源: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链接]最低工资没有强制标准

  事实上,所谓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只是国际上一个通用的方法。因此,刘开明所说的“国家要求”,并不是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刘开明所言,只是反映出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没有达到国际通用标准这样一个现实,而不是地方违背了中央的政策。

  刘开明的看法,自然是代表了一些学人的观点,并不足虑。但是,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意见,却让人担心———这是不是意味着各地会在保障工人利益的名义下,陆续推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来?远的不说,单看近的:根据媒体的报道,深圳市在7月份就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近一两年来,有关工人最低工资的讨论似乎很多,但据我的观察,一些声音显现出人们对最低工资政策的制度含义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在对最低工资的标准究竟是高是低作出判断之前,必须厘清这个政策的性质。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管制。如果从纯粹的经济学理论角度出发,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显然不是最优的政策。政府人为干预劳动市场,有可能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既然如此,各国政府为何还要实行这个政策呢?其理由就在于,公共政策必须体现出一个人道主义社会的道德标准。

  作为一个次优选择,最低工资制度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这不能妨碍人们对其性质的认定———这项政策有着道德的指向意义,附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却不能成为全面改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核心武器。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的背景下,最低工资制度的硬伤,正在于不恰当的标准,不仅不能够保护真正的弱者,还可能造成失业率上升,直接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进一步看,目前舆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意见,其逻辑起点多是从维护劳工权益角度出发,而少从宏观面上思考。这一点尤应注意。政府与其花大量心思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技术层面上,不如下大力气帮助工人提高集体谈判能力。否则,文与题不是最为相符,那将是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可承受之重。

  (汪晓波)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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