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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构清仓甩卖最高罚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5:03 重庆商报

  本报讯五一黄金周马上就到,就在这个商家将大事促销的节骨眼上,由商务部起草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昨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零售商“抬高原价打折”、“滥用最终解释权”等10多种不规范促销行为叫停,如果违反,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委市场处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将积极配合商务部收集各方意见,市民也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向市商委反映,他们将派专人整理,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商务部。而市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徐圣雄则表示,将考虑为会员零售商建立诚信档案。

  同时,商务部也向各界公布了征求意见电话010-65198413。

  

商家虚构清仓甩卖最高罚3万

  商场促销,流动广告牌在人流中宣传 记者 徐元宾 摄(资料图片)

  --政策解读--

  ■不得虚构清仓甩卖

  家住江津的胡先生春节时在解放碑地王广场附近一间小店花60元钱买了一个原价120元的玉枕。商家声称降价原因是一月后门面拆迁,现清仓甩卖。几天前,胡先生再次来到解放碑,发现该小店还在营业,一打听才知,该店一年到头都打着“清仓甩卖”的招牌。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严禁抬高原价打折

  齐女士元旦时花428元在某商场买了件外套,销售员称外套原价856元,商场换季促销,打5折。但几天后,齐女士在另一家商场看到了一模一样的衣服,其标注的原价是789元。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价格证明的,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禁止滥用最终解释权

  刘大妈几天前看到某超市“买一送一”的促销信息,于是花38元买了一袋米,当她兴冲冲跑到前台领礼品时,得到的只是一块香皂。刘大妈觉得被误导,要讨说法,工作人员却指着促销单下方一行小字称:“本超市拥有最终解释权!”

  《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夸大全场打折

  某商场搞“全场满200送120”促销,白小姐“血拼”后得到360元返券,等到用时才发现,许多专柜竟挂着“本柜不参加活动”的声明。

  《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促销商品必须依法纳税

  《办法》还规定,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不得出现商品售完情况,如果零售商违反上述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上商务部“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另外,鉴于目前有些零售商通过“返券逃税”等行为,《办法》还规定,零售商的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必须依法纳税。

  --马上就访--

  消费者:应该取消返券

  因商务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消费者。

  市民杨女士认为,商场促销返券实际是引诱消费者循环消费,商务部应取消返券,以实际折扣返还给消费者。

  市民程女士建议,3万元罚款力度太小,起不到震慑作用,罚款应根据违法所得金额制定处罚金额,而不应只划一条线。市民张先生认为,《办法》中严禁零售商将质量不合格商品作为促销奖品或赠品,但如何检验商品是否合格却是难题;又如,三年或五年后门面的确要拆迁,但商家现在就开始清仓甩卖算不算违反规定?张先生觉得规则还应细化。

  零售商:某些规则难履行

  《办法》即将出台,市内几大百货卖场均表示赞赏,但谈到具体细则,一些零售企业仍觉得某些规则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江北某外来百货卖场负责人举例, 《办法》规定限时促销“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但促销不确定因素太多,到底会有多少人抢购,事先是不知道的,因此断货情况难以预料。

  解放碑一百货商场则对违规处罚耿耿于怀,《办法》只称:“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公告”,但何为严重,却没明确,让人难把握。

  本组稿件由记者罗恒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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