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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3: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零售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在促销前提高商品价格或是虚高原价频繁打折;对促销商品一律不承担退换货责任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昨日,商务部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NO随意宣称全场促销

  《办法(草案)》中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是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NO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所有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价格证明的,视为违反相关规定。

  NO奖品赠品=三无产品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NO促销商品不退不换

  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同时,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公告。

  本报记者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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