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将提前开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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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2:40 新闻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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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曹西京 继今年一月公开征求对券商风险管理办法后,昨日起至5月10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再次对外征求意见。《新管理办法》修改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券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未变,但除自营从严外,其他业务监管变得灵活。同时,原定11月底实施的管理办法将提前
业务风险总量控制 与老办法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变化是对券商业务控制从原来逐项的净资本倍数,变为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要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但自营业务从严,新规定要求券商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同时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光大证券负责人表示,《新管理办法》表明监管部门严格控制券商自营规模,这与公司近年来调整思路一致。自营或许收益较高,但受环境影响大,而集合理财等收费业务收入稳定,有利于券商转型。 东方证券专家认为,《新管理办法》在对券商整体风险控制下增大了其业务发展自主性。也就是说,只要提足风险准备,券商增大承销业务,可缩小资产管理业务,在风险总量控制前提下给券商更多灵活性。这在整体控制券商风险的同时,为券商自主发展、错位竞争提供了更大的舞台。 融资融券约束加大 在实行风险总量监管的同时,《新管理办法》还适当放宽了券商营业部标准。原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而《新管理办法》则将这个折算额降至500万元。这意味着同样净资本的券商,营业部的最大数量有望扩大一倍,如净资本为10亿元的券商,理论上可拥有200家营业部,这有利于优质券商的做大做强,提高营业部集中度。 对令人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新办法除沿袭了原来“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规定外,还增加了“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按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两大指标,操作性加强。东方证券有关负责人称,新规定实施日期的提前,表明融资融券的推出也将提速。“融资融券80%工作已经完成,还差人员配备、交易监管系统等20%工作”,这位人士称,“公司正在加紧制定融资融券方案,近期将再次申报修改后的新方案,争取早日试点。” 净资本为王 《新管理办法》首次引入了风险准备概念,如要求券商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确定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其中承销股票比例为20%,公司债券10%,政府债券5%,对资产管理也要按专项业务、集合和定向理财提取管理本金1%、2%的风险准备。同时经营任何证券业务,应按上年营业费用的1/5计算营运风险准备。这使得券商从事各项业务前需掂量自己的承受能力,根据自己的净资本和业务规模来平衡发展,避免券商盲目扩大业务规模。 分析人士称,10月底券商清理整顿将完毕,今后券商各项业务规模将按净资本额确定,风险控制力度加强,这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小资料 证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买空卖空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灰色”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并不是国内资本市场新生事物。早在1993年、1994年,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在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背景下,违规事件层出不穷,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 相关链接 ●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 ●2004年11月5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2005年11月1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示要尽快恢复证券公司一般融资者的法律地位,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6年2月21日,银监会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2006年2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15家券商在京召开融资融券业务专题研讨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