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店主无照经营 房东要挨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2:4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王小华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工商局获悉,今起,将店面或其他场所出租给他人进行无照经营且拒不整改的,房东将要受到最高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对已出租的经营场所,房东有义务及时了解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如属无照
经营的应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否则,工商部门将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福州市工商局提醒出租户切莫将经营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无照经营,建议出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将此类条款写入其中,如遇租赁者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时,即可终止租赁合同并可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