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更该受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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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9:52 经济参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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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反响强烈 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截至4月20日,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提出意见191849件,这是全国人大历来法律征求意见获得反馈最多的一次。
“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缺乏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加班太多、收入太少,缺乏劳动保护……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频频发生时,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第一条明确提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支持。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的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资强劳弱”的社会现实要求对劳动者给予适度倾斜保护,以实现劳动关系在实体上更多的公平。 但也有不少意见反映,目前公布的草案没有给用人单位同等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该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成都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正兰在意见中写道,自己所在的公司一位项目经理因工作责任心不够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可他却一走了之。李正兰说:“我们是一家小型私营企业,靠微薄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可是如果完全按照草案实施,像我们这样的中小型私营企业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和破产,我们希望法工委制定相应的法规来维护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认为,对立法宗旨的争议是此次征集意见的一个焦点。草案针对当前失衡的劳动关系制定法定标准,应该不存在对哪一方特别的倾斜,而法律的实质正是要使社会各阶层权利保持平衡。 “竞业限制”该不该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同时草案还规定掌握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在与原单位终止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其他单位工作。一些意见反映,草案做出竞业限制,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但应当尽量降低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损害。 在媒体从事管理工作的杨先生表示,现实中常常出现单位不惜代价地培养了一位骨干人才,可其刚成为有用之材就跳槽,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他认为草案规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支付的违约金还太低,因为一些掌握尖端行业核心技术的劳动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跳槽,会影响到原用人单位的生死存亡,他建议对竞业限制做出进一步规定,对不同劳动者规定不同的违约金。 还有一些意见认为,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普通劳动者不适用竞业限制。因为劳动者是否知道商业秘密,很难有明确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用人单位来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将它用在普通劳动者身上,很可能就会变成用人单位的一种特权,侵犯了普通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劳动监察会不会干涉用人自主权 此次草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强化了劳动监察的作用,规定劳动主管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当多的声音对劳动监察寄予了厚望,因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执行不好,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意见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的话,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认为,草案选择了以劳动监察而不是劳动仲裁作为执法主要手段。今后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将纳入劳动行政机关的视野。行使行政干预、大量的强制性标准借助行政管制的力量伸入企业管理空间,会使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受到大大压缩,同时也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带来挑战。他担心这样最终会造成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三输”的局面。 董保华此前在《中国新闻周刊》举办的“劳资利益平衡与经济协调发展研讨会”上提出,草案对企业解聘员工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岗位的调整必须经员工书面同意才能实施,这些规定有可能使企业的绩效管理变得“无改进”,也就是说企业制定绩效办法但无权采取任何改进措施。 本报记者:曹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