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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进入送审阶段 商家“先提价再打折”遭严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6:59 辽沈晚报

  不久前,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进入送审阶段。在这份送审稿中,诸如“最终解释权”“提价后再折价”和“模糊促销”等都将被界定为违规促销。

  商家不得滥用“最终解释权”

  几天前,家住皇姑区的莲女士在一超市购物。因看到超市在卖场中打出某品牌食用油“买一送一”的广告,莲女士花了大约70元钱选购了一桶5升装的食用油。当莲女士问及赠品时,销售人员表示,在收银台凭购物票据领取。结账时,莲女士发现,超市在广告中所谓的“送一”是送一袋碘盐。随后,莲女士向超市投诉该促销有误导倾向,而工作人员指着促销广告最下方的一行小字说:“我们保留最终解释权。”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七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禁商家“先提价再打折”

  王女士曾在中街某商厦花580元购买了一双知名品牌的皮鞋。购鞋时,销售人员表示,这是商场推出的特殊时段优惠,该专柜所有应季款式的皮鞋执行8.5折的折扣,这双鞋的原价为680元。而几天后,王女士在另一商厦发现了同品牌同款式的皮鞋,鞋子的全额标价为598元。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打折、降价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视为虚构原价。

  积分卡优惠要明示

  林女士常年使用一种世界名牌化妆品,因为年购买量较大,李女士在促销小姐的劝说下,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凭此卡,李女士在年底可根据消费额度获得一定数量的赠品。今年初,林女士在购物时,促销小姐告知,林女士的积分条件出现变化,只有购买了千元以上的商品,才可以在积分卡上获得1分。这意味着,林女士以前近万元的积分全部归零。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返利比例等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利、给予消费者更多利益的除外。

  本报记者 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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