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徐宁、通讯员杨晓红、实习生吴先丽)如更换商品价格高于原商品,则由消费者补齐差价;若更换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商家却无需退还差价。近日,商家的这一规定遭遇武汉消费者、消协及律师质疑。
汉口南京路的徐先生向江岸区消协投诉称,元月12日,他以63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1007SM型双缸洗衣机。回家后发现,该洗衣机的过滤装置是过滤盒,于是希望更换成过滤网
。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款机型已停产,可为他换一台同品牌的洗衣机。随后,徐先生选了一台2906型、标价为490余元的洗衣机。
然而,新洗衣机送来时,送货员拒绝将两台洗衣机的差价退给徐先生。厂方称,公司规定买家在更换商品时,若新商品价格高于原商品价格,消费者必须补齐差价;若新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价格,商家不退差价。徐先生与厂方多次交涉无果,遂投诉至江岸区消协。
10日,江岸区消协联系上厂家武汉办负责人,该负责人重申了厂家此前的说法,仍拒绝退差价。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根据《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换货时,新商品价格低于原商品价格的价差款,厂家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厂家这种所谓内部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