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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记者昨日在市地税局采访了解到,原来成都执行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5%—35%的税率进行征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比照此执行。也就是说,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原来并没有统一的扣除标准。省、市地税局昨日均表示尚未接到税务总局的通知,四川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时间还没有确定。
成都执行新标准还要等等
记者昨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询到了“财税[2006]44号”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每月1600元。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新规定的执行时间虽然为2006年1月1日,但各地具体实施还有一个滞后期。
成都之前没有统一扣除额度
据市地税局介绍,原来成都执行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为: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扣除额度。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通知主要影响“查账征收”户
据税务专家分析,在工薪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调整到1600元之后,为了税法的衔接,这一调整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得到统一。但受其影响的个体户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因为出于科学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对很多个体户的征税都是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也就是为其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通知主要影响的是那些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本报记者 杨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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