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企业契税优惠延长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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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9:44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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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杨北京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延长3年,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
原通知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