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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决定权应在弱势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0:53 北京现代商报

  政府部门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然而提供了服务,该收多少钱、标准如何定却是个问题。

  显然,如果没有任何约束,这将是个不对等的博弈过程,政府将成为强势的价格制定者,消费者则只能是被动的价格接受者。

  不过好在政府的定价行为有法律的约束,我国《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也就是说政府定价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实现。

  近日,

国家发改委下发了一个《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里面林林总总涉及到行政管理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等各类收费行为,其根本的原则是要根据成本来确定收费标准——这肯定是合法的。

  不过,问题出来了,如何来确定真实的成本?如果消费者认为收费标准高于真实成本,该怎么办?

  于是《办法》出了个补救措施——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似乎体现了一种协商、吸纳社会意见的精神,且《办法》还规定了时间限制——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一切似乎都很完美。

  但这“可以”二字却让人匪夷所思——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当然也“可以”不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此,协商价格的主动权是否就掌握在强势的政府部门手中,而不是弱势的消费者手中,这显然于情于理不合。试问,《办法》为何不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政府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认为价格不合理,可以提请价格、财政部门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呢?

  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手段的正义,更需要程序的正义,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权应该在弱势方。

  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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