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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辐射范围将扩大 保险、证券、期货业首次“入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9:33 北京现代商报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业三大行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把保险和证券、期货机构明确列在了监管范围内。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曾表示将在今年内正式出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且表示在该规定出台后,正式启动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项检查。

  据了解,我国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但该法规许多地方仍不完善。为了与正在起草的新《反洗钱法》协调一致,央行在2004年底启动了该规定等的修订工作,并计划今年出台新法规。

  “可疑交易”分行业列出

  在2003年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只是笼统指出了“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但对于如何定义“可以交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而在昨天出台的三个《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分别列明了可疑交易所包含的各类情况。

  比如在《银行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经营性质或身份不符等20种情况列为可疑交易,并且明确了大额交易以及无可疑的大额交易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在《保险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等22种情况明确列为可疑交易。而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则分别针对证券、期货和基金领域列名了属于可疑交易的几种情况。

  保险、证券、期货首次“入围”

  本次出台的三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把保险和证券、期货机构明确列在了监管范围之内。

  昨天颁布的三份《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银行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反洗钱信息。

  据记者了解,2003年开始实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保险公司和证券、期货机构被排除在外。

  客户资料销户后保存10年

  此外,在本次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均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留的期限均为10年。而在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要求金融机构自销户之日起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时间为5年。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对可疑交易进行长时间的监控。而随着地下洗钱活动复杂程度的加大,也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延长金融机构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有助于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进行有力的侦查和取证。

  商报记者 和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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