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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考试类收费标准将由价格、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资源补偿类收费,收费标准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
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鉴定类收费,收费标准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培训类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明确,收费单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这一办法。
《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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