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投保强制险,并非一劳永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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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0:11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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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栋梁张学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条例》“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社会效益”、“保险费率与出险频率挂钩,奖优罚劣”等特点已被人们广为称赞,但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保障程度和保障范围方面却略显不足,单靠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对投保人来说尚显不足。
首先,《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只赔偿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对于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伤亡或损失不赔偿。 另外,《条例》未考虑到被保险人发生单方面事故的情况。若被保险人驾驶车辆时碰到某障碍物或发生坠崖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甚至是残疾或死亡,依照《条例》不会获得任何的赔偿,一切损失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 其次,《条例》规定了四条赔偿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保险标的包括人和物。总赔偿限额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会比较低,《条例》中又加入了一条财产赔偿限额,结果使得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进一步缩小,导致了每次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付额有限。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条例》只是一种对受害者的基本保障,其赔付额有限而且当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时,无法享受强制险的保障。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