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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范围再作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5:1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各类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融资导刊》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张莹

  近日,对教育乱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广州市地税局负责人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是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也更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范围。所以,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某些教育收费偏离免税教育劳务范围

  据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

  为此,在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今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既是针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2004年出台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对免税范围存有的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的理解不一等问题,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出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也是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切实把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的措施。

  新《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据了解,1月12日出台的最新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另外,该通知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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