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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新政有漏洞 奖金多一元收入少几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2:19 黑龙江日报

  本报综合报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

  比如,一位林先生开的公司,其员工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那么用6000元除12个月
得到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薪金的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这名员工得到6000元奖金后应缴税6000×5%-0=300元,他的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果另一名员工年终奖是6001元,用6001元除12,等于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他应该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为6001×10%-25=575.10元,他的税后收入为5425.9元。

  就这一情况,地税部门答复:“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从去年政策出台后就一直有争论,但我们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按照政策执行”。

  林先生公司领导于是紧急开会磋商,决定调整今年全公司员工的奖金发放额度。在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降低了一些处于奖金负效应区的员工奖金数额。这样一来,拥有几百名员工的这家企业居然节约了20多万元的奖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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