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劳保不合格 最高罚五万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16:37 新华网 | |||||||||
|
新华网济南3月28日电(王海龙)从山东省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从3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检查。对于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据介绍,济宁市开展的劳保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招用工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使用童工或者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有关账册、材料和隐匿毁灭证据的用人单位,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这次年检的单位包括: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年检的其他用人单位。(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