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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0:22 北京现代商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职工董事:

  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办法规定:

  ◎担任职工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具有良好的品质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王晓莹/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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