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报告称消协处境尴尬消费者维权仍处弱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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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9:27 中国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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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28日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负责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和机构职能”课题组,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在研究报告中揭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50%以上的消费者被侵权后保持沉默
“消费者相对于商家来说,处于绝对弱势地位。”陈建民分析,对于个人来说,维权成本太高,所以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退缩和让步。据统计,即使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50%以上的消费者会保持沉默,25%左右会与商家调解而得到赔偿或退货;20%左右会向设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只有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查发现,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行动基本是单打独斗,很少出现群体维权。而由于个体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沉默的方式来消极对待自己被侵权的事实。在高速公路收费争议、铁路票价上涨等案件审理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也几乎没有任何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消费者协会处境尴尬 “消费者协会的处境比较尴尬。”这是课题组实地调查了7省市的消费者协会后得出的结论。 陈建民说,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存在具有先天不足。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的的性质、职能、发展方向。虽然消协要维护中国最大群体的利益,但出身在工商部门,几乎对其他行业组织没有任何的职权和效力,对企业的干预有时必须通过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而消协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中小城市,消费者组织连自身的生存条件都难满足,更不用说为消费者维权了。 陈建民认为,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变个体保护为群体保护,变事后维权为预防性保护,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纳入调整市场经济的整体机制,将消协对企业的干预和协调变为对整体行业的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无论是属于行政机构还是社团机构,都应该被赋予参与国家制定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政策的职能,这样才能体现消费者群体话语权的实现,发出消费者群体的声音。” 建立多层次的消费者组织 “我们的投诉热线已经从3条线增到现在的13条,可是仍然忙不过来。”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曹中生说。他表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工商部门承担了很多责任”。 陈建民分析,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更多是依赖政府设立的机构,而不是当作一项权利,所以往往“底气不足”。这种意识与长期以来中国没有真正建立消费者自己独立的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目前来看,中国消费者维权大多数表现为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的个体行动,而这并不能有效地遏止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抑制自己的侵权行为,也不能及时地对国家消费政策的制定产生有力的影响。而在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在消费权益保护方面都建立了以政府为后盾,消费者保护机构为主导,各类行业协会专业辅导的监督和服务体系。以英国为例,其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国家消费者委员委员会、民间行业协会几个层次。 上海消费者协会曾进行改革,打破原有消费者协会只设立在工商部门内部的组织架构,吸引各行业成员参加,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弱化了消费者协会属于一个行政部门的特点,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应当强化现行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职能,同时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引导消费等职能适当分离给其他消费者组织。”陈建民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丁世和也认为,在将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民间力量会成为消协主导下的一个补充。 (周昌和 王俊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