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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赔偿制度应是发展趋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8:58 每日新报

  纵观新规定,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赔偿责任限额大幅提高,尤以备受关注的航空旅客损害赔偿变化最大。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7万元人民币提高到目前的40万元,赔偿责任限额差高达33万元。业内专家指出,在1993年之后,有关旅客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就未做任何修订。这十余年,正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急剧变革的时期,是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时期。此次颁布的赔偿限额规定是在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既借鉴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又与我们现行的法
律制度有一定的继承,是适应社会环境进步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40万元只是民航旅客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赔偿的上限额度。实际操作过程中,承运人会根据具体情况,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资深专家董念清日前曾专门撰文指出,目前我国

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还是限额赔偿。今后,民航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实际赔偿制度。其一,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现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不是上世纪初的时候了,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如此。如果说在航空运输的早期,为了保护幼稚的航空运输业实行限额责任的话,在航空运输业日益发达和成熟的今天,再按限额赔偿,有失公平。其二,国际潮流使然。在许多国家的航空运输中,除了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实行限额赔偿之外,国内航空运输早已实行无限额赔偿。其三,按实际损失赔偿不仅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利益,从更高的层面上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新报记者张琦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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