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赔偿维修员“抱走”电脑的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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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2:56 深圳特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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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因为没有任何单据而只得到1000元慰问金 谁来赔偿维修员“抱走”电脑的损失 【案例】
2005年12月17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华强北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清华同方电脑,18日下午商场送货到家。19日,李先生打开电脑使用时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他打了数次电话到某电脑公司的维修中心,20日,该公司派一戴姓维修员前来维修,经过1小时的检查,维修员表示,该电脑显卡及显示器有问题,他承诺第二天再来维修。21日下午4点左右,这名“戴师傅”来了,说需将主机抱回公司检测,第二天上午10时再送回来。由于是公司指派,这个戴师傅也来过一次,出于信任,李先生就让他抱走了电脑,并没有让他写收据。到了第二天,一直不见来人送机,戴师傅的电话也一直关机。有些担心的李先生于是打电话到公司询问,公司的接线员和两位经理都表示,“不会有问题,等明天戴师傅上班后,一定马上答复。”结果到了晚上7点左右,公司一经理来电话告知李先生,戴师傅失踪了,让李先生到公司面谈。李先生立即赶到该公司,公司承认戴师傅是他们派去的,但李先生手头没有任何凭据表明电脑送到了维修公司,公司拒绝赔偿,只同意支付1000元“慰问金”了结此事。 【律师点评】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戴师傅是维修公司的员工,其以维修公司名义上门给李先生维修电脑并以需带主机回公司检测为名带走主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在其拿走主机失踪后,维修公司理应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李先生也必须有证据证明是戴师傅拿走了他的主机,否则李先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市消委会提示】 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维修公司将货拿走,双方都应履行一定的手续。特别是送货时,一定要让购买人在送货单上验货后签字。电器运回公司维修时,也一定要让维修人员给出有效凭据。通过此宗投诉,消委会要特别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上门取货时要特别慎重,不要轻易将物品交给不熟悉、不了解的人,即是要交也要查验对方的相关证件,履行货物的交接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此外,消委会还收到过不少以下类似投诉:有些顾客新房正在装修,电器送来后,主人不在,装修工人代替签字后,将电器偷走,造成购销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