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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出汽车产品回收三个阶段性目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20: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刘铮)“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14日对外发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提出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三个阶段性目标:

  ——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

  ——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根据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的国家标准,M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M3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

  N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N2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但不超过12000千克的载货车辆,N3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千克的载货车辆。

  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国家将适时建立技术政策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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