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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日前向市消委会反映,他看中的某楼盘将于2005年9月4日发售VIP卡,他于前一天来到该楼盘销售中心,却意外发现该楼盘的地产代理公司找了一帮“托”来排队,等真正的业主到来时,那些销售人员再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那帮事先找来排队的人,一个位置开价在200元至500元不等。更可气的是,在9月4日购买VIP卡的当天,代理公司提出,
那些排在100号以前的人,每人可购买二张VIP卡,而这些人大多就是那些被事先找来排队的人。结果,在队伍的第90号时,拿到的VIP卡号已经是186号。有一位老先生从9月3日的中午2点就开始排队,到最后VIP卡的号码居然到了400号。此外,在VIP卡发售现场,很多买到了卡的人开始公然叫卖,一张VIP的公开价格是1万元到2万元。另据了解,该楼盘公开发售的套房只有200余套,而他们发行的VIP卡却达到了400多号,也就是说,很明显,有近200持有VIP卡的消费者选不到房。而在发展商提供的有关“VIP卡协议”里,他们承诺购买VIP卡的消费者可优先选房,但又附加说明“选不到房的消费者只能要求退还VIP卡本金,不计利息”。
李先生在投诉时提出了几大问题:①地产代理公司找“托”来排队并公然开价转让“位置”,这是一种什么行为?②代理公司明知只有200多套房子可以出售,而发行的VIP卡却达到了400多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③收取了消费者VIP卡资金,消费者选不到房的情况下,退还VIP资金不计利息,合理吗?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例中,地产代理公司的“托”并没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地产代理公司以“托”炒作楼盘热销的假象,以达到诱人购买的目的,多数还试图趁机哄抬房价,应视为虚假宣传,地产公司该等行为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
2、地产公司只有200多套房子可供出售,但发行400张VIP卡,以VIP卡向消费者承诺了给以优先选房的义务,而VIP卡多过其能提供的房产,显然有部分持有VIP卡的消费者优先选房的权利根本无法兑现,地产公司的该等行为侵犯了一部分无法参与选房的消费者的权利,其行为属于事前欺诈,事后违约。
3、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产代理公司向消费者出售VIP卡优先选房,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房,则地产代理公司收取消费者资金没有合同和其他依据,因此地产代理公司应该退还消费者的VIP卡资金包括其在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即使消费者事先同意了地产公司利息不作退还,但也是地产代理公司利用了消费者选房的迫切要求单方拟定的霸王条款,应予撤销。因此地产代理公司收取VIP卡资金,尤其如同本案因地产代理公司的原因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参与选房时,地产代理公司完全应退还消费者本金及其利息。
【消委会提示】
消委会经常接到类似这种投诉,每宗投诉涉及到的消费者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甚至过千人。从投诉情况来看,有些地产商的确存在人为制造购房紧张气氛,从外表看房屋非常走俏,然后借机敛财,无故占用消费者的“VIP”卡费或选房款,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事后又不给利息。消委会提醒,购房是大宗消费,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必须考虑成熟,理智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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