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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房产征税标准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2:44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市地税局日前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标准。

  根据新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用于自用的,计税标准分别为:(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
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用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我市有关房产出租的规定执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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