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爆炸受害方告屋主“墙体太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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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0:2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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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点煤气自杀,爆炸却致妙龄少女死亡——— 一喝醉酒的农民工轻生点燃煤气,结果自己没大碍,但爆炸气流推倒墙体将他人压伤致死,受害家属不告肇事者,反而状告屋主墙体不够厚实,无法阻挡爆炸气流的冲击力,索赔30余万元。2005年12月底,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
■横祸 妙龄少女救人被压死 2005年3月3日晚,一个喝了酒想自杀的农民工,在骗走了妻子和其他亲人后,将房门反锁,打开煤气瓶气阀,煤气“咝咝”外泄。几分钟后,他从桌子上拿出一个打火机,走到煤气瓶旁,欲点煤气炸死自己。 这时觉得不对劲的妻子赶回来,闻到煤气味后大呼邻里朋友救命。众人在门外使劲推门,然而一切晚矣,心灰意冷的民工。“叭”地打着了打火机,“轰”的一声,悲剧发生了。然而,事情并未如他所愿,煤气瓶并没有爆炸,只是着火,火苗外窜,民工只是左脸和脖子被烧伤脱皮,右手被烧伤起水泡,其他竟无大碍。而爆炸气流却把该房的外墙推倒,墙砖压在来救他的唐某等人身上。年仅19岁的女子唐某伤得最重,在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官司 状告屋主墙体不够厚实 据知情人士介绍,尽管由于事情是由杜某直接引起,但唐某夫妇考虑到,杜某自杀,很大的原因是由于生活艰辛,遂产生轻生念头,没想到自杀未遂反致他人死亡。 唐某死亡后,屋主梁某支付了3000元给唐某父母办理丧葬事宜。而杜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判刑。中年丧子的唐某夫妇悲痛欲绝,于2005年3月30日,以特殊侵权为由,把房东梁某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梁某立即支付丧葬费9489.5元、死亡赔偿金247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30余万元。 根据唐某夫妇介绍,在他们眼里看来,煤气爆炸把墙体推倒,罪魁祸首在于房东二楼出租屋隔墙不牢固,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其隔墙不仅墙体薄,而且上面未砌到顶,且两侧也未与承重墙进行衔接,出租屋不符合建筑规范,存有安全隐患,房东对墙体倒塌存在过错,所以要告屋主赔偿。 此外,他们对屋主见死不救非常痛心。唐某说:“当时我听到巨响,出来一看,小孩被砸了,就哭着求对方用车送我小孩去医院,对方当时就有一辆货车在场,但是对方不听,也不报警,还是后来有一个人看不过去叫的车,如果当时对方听,叫了车的话,及时救治,我的小孩是不会死的。” ■判决 他人自杀所致屋主可免责 唐某之死,是否与屋主有法律上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死亡系杜某酒后引发煤气爆炸所致,屋主梁某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屋主梁某不可能预见租户杜某酒后想自杀,并引发煤气爆炸致伤人事件发生。因此,唐某的死亡与梁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梁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2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唐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唐某夫妇上诉坚持要屋主负全部责任。他们称:一审法院把其女儿死亡的原因仅归结为第三者的原因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事实上导致女儿死亡的原因是墙体倒塌,导致墙体倒塌的原因是煤气爆炸和墙体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把墙体倒塌的原因统统归结为第三人的原因(墙体倒塌的外部原因),其忽视了墙体倒塌的内部原因,即墙体本身不合格、存有安全隐患的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屋主赔偿30余万元。 屋主梁某则认为,唐某之死是由自杀未遂的杜某点燃煤气爆炸造成的,因此,杜某才是本案的“真凶”,应该由杜某负责赔偿。一审时,唐某夫妇已明确表达选择以侵权之诉来追究民事的赔偿,杜某是致唐某死亡的真正肇事者,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5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诉讼期间,屋主梁某举证证明其房屋经过依法报建,当地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其出租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房屋符合居住安全功能的一般要求,对于杜某点燃煤气自杀发生爆炸,致房屋外墙倒塌,将唐某压伤致死,属于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屋主梁某不可预料及做好防范措施,因此,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免责。原判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方阳麟通讯员李志金)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