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怒斥”更应“自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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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8:19 经济参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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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为代表,各级官员在面对各类问题时的“怒斥”,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道风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怒斥”现象,应该说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因为它把原来那种被严格局限在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批评,公开给了社会。而也正是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对官场之“家丑不可外扬”潜规则的抛弃。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也可以解释为它是中国官员在面对越来越开放的媒体时不得不
但是,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怒斥”现象说到底体现为高层权力对低层权力的指责。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看,它其实表现为高层权力对于它自己所应该承担责任的一种推卸。因为,高层权力最起码应该为低层权力的错误承担管理责任。 难道除了“怒斥”,就没有更好的方式作为官员们对公众舆论压力的一种呼应吗? 笔者认为,相比于“怒斥”,“自责”其实是对事件责任的更真实客观的解释。很明显的道理:虽然问题出在基层,但如果高层的管理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基层又如何会出问题呢?我们的安监局长为什么不可以因为频繁发生的矿难而向全国的矿工、及所有国民道歉呢? 同时,相比于“怒斥”,“自责”也更见官员的道德感召力。这个道理更简单,因为“怒斥”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是推卸自己的责任,而“自责”则是勇敢地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所以,仅仅是从获得公众的更好评价来考虑,笔者以为,“自责”应该成为我们的官员们在面对各种事件表态时的首选。而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自责”也会比“怒斥”更有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