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告赢化工厂的标本意义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08:19 经济参考报 | |||||||||
|
农民扳倒13家污染化工厂,领头的是农民章志标。 有人说他是难缠的“刁民”,有人说他是顽强的“环保卫士”。章志标说:“我只是一个农民。”面对现在鸟飞草茂的情景,章志标感慨地说:“要是当年肆意污染的13家‘小化工’企业不关闭,他和蓝田新村的村民也就不会有今天……”
农民扳倒13家污染化工厂,首先是农民在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上的进步。 冲突和争议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的理念去评判和解决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当章志标等黄兴镇蓝田村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并没有采取聚众闹事等常见的过激方式维权。他们认为化工厂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要求化工厂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当化工厂对他们的投诉置若罔闻时,他们选择了法律,这就表现出当今农民可贵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 社会的进步性恰恰体现在,法律预制了所有的社会主体以平等而无差异的诉讼地位。 与13家污染化工厂相比,这些农民只是一个势单力薄的群体,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在一个讲究法治的生存环境下,很多经营者在这方面的表现却差强人意。这次13家污染化工厂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循法律,而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告赢13家污染化工厂,虽然仅仅是一个个案,但它警示了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 农民告赢13家污染化工厂固然让人欣喜,但毕竟只是良好进步的开始,当类似事件让人们习以为常,不再具备新闻价值时,或许才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法治建设真正“达标”了,我们的百姓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