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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激创业热情11家一人公司诞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9:35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新《公司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省会已有11家一人公司诞生。这些公司中,注册资金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涉及保健品咨询与零售、计算机设备制造等近10个行业。

  定位

  “一人公司”一人说了算

  新《公司法》的出台,有八方面突破促进投资创业。其中,首次赋予“一人公司”合法的地位,使个人创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

  陶凤霞投资10万元创办了一家公司,从事保健食品咨询与零售行业,初做老板的她,言语之中透着兴奋与理智。“早就想自己干点事,就是怕找不好合作伙伴,这下终于走出了关键的一步。不过今后要做的还有很多,老板不是好当的。”

  据介绍,新《公司法》最让人关注的,是让“一人公司”名正言顺。成立“一人公司”的好处,在于公司不设董事会,这“唯一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决断权,实现“我的地盘我做主”。此外,成立“一人公司”对独立创业者来说,更大的好处是降低了投资风险。因为,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在运营中产生债务甚至面临破产时,股东只需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为投资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这些“利好”新政策,让省会不少人跃跃欲试,想过一把“创业瘾”。

  提醒

  不过业内人士提醒一些跃跃欲试的人,并非人人适合开“一人公司”,也不是什么行业都适合“一人公司”经营,“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也高过一般公司。

  最好是“舢舨型”企业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采用“一人公司”?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局长白建军介绍,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考虑到“一人公司”的特点,经营方式灵活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一人公司”形式,比如餐饮、小百货、加工等易于调整经营方向的“舢舨型”企业。

  同样存在投资风险

  “一人公司”放开,必然会激发一些大学生的创业欲望,“一人公司”的大量增加也会给更多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有人认为,这给处于就业困局中的大学毕业生带来了福音。

  大学生小武,一直想申办一家网上商店。他认为,注册这种“无店铺”销售公司,发展前景一定不错,而且经营成本也会降低,很适合大学生投资创业。

  但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副局长张福斌认为,对“一人公司”缓解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能期待过高。首先,“一人公司”同样存在风险。允许个人开办“一人公司”,只是降低了投资创业的门槛,开办公司的市场风险并没有任何减少,贸然投资创业开公司,很容易在市场风浪中摔跤交“学费”。此外,并非人人适合开“一人公司”。由于所学专业、个人兴趣和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大部分毕业生不适合自己开公司创业,因此最后真正能成为“老板”的只是极少部分人。对于每年数百万计的毕业生就业大军来说,“一人公司”对他们就业压力的缓解作用不可高估。

  监管措施多于一般公司

  “一人公司”设立方便,由于是自己出资自己设立,不用担心合作问题,想设立时随时设立,公司的事务“自己做主”,这些都吸引很多人准备尝试自己当老板。

  但是,白建军局长提醒说,国家为加强监管,对“一人公司”也有很多严格的规制,投资者一定要衡量其中的风险,不能跟风贸然设立公司。

  首先,“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一步到位,而不能像一般公司那样可以分期缴纳。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而“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对“一人公司”的硬性规定。

  为防止欺诈债权人,新《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混淆,不能有效独立,则股东要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相分离,要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不是一般民事诉讼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实际上是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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