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者需要依据科学标杆评估银行风险。
据悉,1996年施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包括了若干指标,对加强银行监管、促进银行资产负债协调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新的管理念和良好监管标准,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监管指引,原有办法已不能适应银行监管要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的、更科学的监管指标。
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审慎和风险监管水平,适应当前监管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银监会制定了《核心指标》,共四章二十三条,包
括了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御的三大类指标及指标值,其中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8个。
《核心指标》覆盖了我国银行业最为重要的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四种风险。具体规定了流动性比例不应低于25%;核心负债比例不应低于60%;流动性缺口率不应低于-10%。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应高于15%;全部关联度不应高于50%。成本收入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不应低于1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核心指标》还规定了相应的检查监督措施,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具体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核心指标》主要体现了风险监管的内在逻辑,同时覆盖了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领域和风险点,并且引入“风险迁徙”概念,反映了风险的动态变化。
据了解,《核心指标》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核心指标》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在总结试行情况并重新修订后将于2007年正式施行。(17C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