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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是战斗在第一线的生力军。据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主要有两点:其一,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其二,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
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就不要轻易立案。
对于最高检出台上述意见,我们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所谓的喜,就是最高检强调了对非国有企业受损害的案件,要一视同仁、认真查办。这个意见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虽然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8年之久,但是仍有很多人抱有根深蒂固的、僵化的旧观念,对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国有企业有程度不同的歧视。正因为如此,去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从各个方面放宽民营企业的准入范围,营造平等竞争的局面。最高检的这个意见,与国务院的非公36条,可谓相辅相成。
所谓的忧,就是最高检提出的不要轻易立案,这个意见非常容易被社会各界、尤其是人们群众理解为对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蛀虫们网开一面。
200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全国人大作报告,在提到各级检察机关2005年的工作计划时,列在第一项的就有“严肃查办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事实上,这几年,检察机关在查办侵吞国有资产大案要案方面,斩获颇丰。
当然,即使是检察机关这样一支专门打击犯罪的队伍,在查办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也有力不从心之处。尤其是,在国企界定、职务犯罪行为认定等方面,存在模糊认识和争议,致使有些案件的查处颇为棘手。这应该就是最高检为什么在此次强调要慎重的原因。
我们注意到最高检的意见中已经强调
了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并指出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是不轻易立案的条件。这样的要求非常重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人耳熟能详的对司法精神的最朴素的认识。我们希望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平等对待各种企业、各种人群,既不偏袒、更不能枉纵。
希望我们的担忧,是多余的。(13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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