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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SK-Ⅱ:难避媒体一再缠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0:2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2005年3月7日,江西南昌消费者吕女士听信SK-Ⅱ“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的广告,结果使用后却出现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她为此就虚假广告等问题委托律师唐伟状告SK-Ⅱ。据律师调查,此款产品还存在成分标示不明及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嫌疑:其日文标示的产品成分表明,这款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含有氢氧化钠,俗称“烧碱”,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2005年3月21日,河南《今日安报》批露,一郑州消费者由于担心SK-II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被拒绝,决定起诉宝洁公司。众多媒体转载了这条新闻,并对SK-Ⅱ的安全再次质疑。

  2005年3月25日,宝洁公司发布“致媒体公开信”。宝洁公司称,对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

  2005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因使用SK-Ⅱ

化妆品出现过敏情况诉宝洁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吕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表面上看,宝洁SK—Ⅱ似乎已经“沉冤得雪”,但是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痛失了市场的信任。此次危机反映出宝洁公司公关体系的幼稚,实质上更体现出一个大型跨国公司在处理消费者与公众知情权问题上的傲慢与偏见。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SK-Ⅱ的成分和广告是否违法,而是想分析一下宝洁的危机管控能力,很显然,SK-Ⅱ危机暴露出宝洁的危机管理体制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成熟和有效,从事件的定性、反映速度、应对策略、危机管理的组织保障等诸多环节上,宝洁无疑犯下了一系列的致命错误。

  任何危机都有原因。搞清事件的原因对于应对危机是最关键的。然而,宝洁并没有向媒体呈现出这次事件可能存在的复杂性,也并没显得是“这场阴谋”的受害者,对事件的定性仅仅停留在当事人“恶意炒作”的层面上。宝洁所做的一切也仅仅是在维护公司的利益。以一个强大的公司与个体(宝洁所说的自由人士)进行一个利益与道德的抗争,当然不可能得到舆论的任何同情。

  在媒介应对策略上,SK-Ⅱ危机显得宝洁非常缺乏媒介关系支持,众所周知,宝洁是中国媒介市场的采购大户,尽管媒介广告和传媒的内容没有直接相关性。但宝洁完全有条件和众多媒体沟通,争取在有关部门没有定论前尽可能少报道该事件或在报道中多体现公司的观点。但对该风波的报道根本看不到宝洁控制的痕迹,直到2005年3月11日,宝洁没有举行任何媒体见面活动,也没有主动向媒体提供有新闻价值的文章资料。媒体的主要议题方向大多是偏向于公关对手设立的,宝洁只是应对,显得十分被动。(屈红林)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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