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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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9:00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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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门莉娜】记者从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获悉,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这是我国继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终止征收聚酯薄膜反倾销税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
根据上述裁定及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5年 12月 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年第 7号和 2003年第 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