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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2月30日讯(通讯员王冰张涛记者郝爱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将正式开始实施。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一次足额缴纳。
第二个亮点是降低了设立公司“门槛”。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而且扩大了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第三个亮点是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同时,有的公司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新公司法对此困局作出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济南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吕源茂副局长认为,新《公司法》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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