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梁损害公司利益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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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4: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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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情况
诉讼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该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 诉讼受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05年12月21日 诉讼当事人: 1、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2、被告:陈建梁 诉讼请求: ⑴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0万元; ⑵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04年12月8日原告业务单位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存储于原告处的2300吨二甲苯质押给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原告作为协议的第三方对质押货物承担保管责任。同年7月22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存储于原告处的1500吨邻二甲苯及500万元人民币向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质押后由该行开具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万元承兑汇票,并于同年12月9日续办质押手续,同样原告对质押货物承担保管责任。 同年12月8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凯出具申请要求以天津港保税区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以获得放行其上述质押货物。但该房产实际已经全额抵押。被告在没有认真查验且未要求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未向董事会请示汇报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同意允许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取上述质押货物。 同年11月16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开证由蓝化轮运载2862.556吨二甲苯入库。同年12月24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中开出2862.556吨提单给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但注明3月1日后方可提货。为保证在此期间向其他客户供货,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同样方式申请放货,被告也擅自许可放货。因此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的2862.556吨提单落空。 2005年4月11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凯因涉嫌诈骗被拘留,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包括天津的房地产),该公司停止了商务活动。 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26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也违反了有关《民法通则》、《担保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内容可参考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05-006、007、008等) 二、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为本公司主要创造利润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叶效良。经营范围:保税仓储、货物中转、装卸;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间的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本公司实际持有该公司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 目前该公司还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公司将根据进展,披露有关案件情况。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