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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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4: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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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3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一会议室召开。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2005年11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会议相关资料已于2005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由何琼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董事林莉、陈小林因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4967973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3%。无流通股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同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每位非执行董事提供每年五万元人民币的工作津贴,对每次出席董事会议的每位独立董事提供四千元人民币的会议津贴。 2、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同意从2004年起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购买责任险。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申请辞职的议案 a、同意何琼女士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b、同意陈小林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c、同意梁德智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d、同意林莉女士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e、同意周敏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f、同意李尚公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4、公司第四届部分监事申请辞职的议案 同意唐才刚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5、推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a、选举陈大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b、选举王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c、选举冯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d、选举钟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e、选举梁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f、选举叶伯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6、推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选举谷加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451947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7%,反对448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3%,弃权0股。 上述议案资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郑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内容、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