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1月1日开始实施 制售假酒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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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0:05 新文化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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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郑丽颖) 2006年元月1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从吉林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了解到,2006年1月到3月属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的过渡期,酒类经营者开始进行办理备案登记,还要建立《随附单》制度。 据了解,从1月1日起,酒类经营者将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另外,为了使酒类流通有据可查,责任清晰,《办法》还规定了要建立溯源制度,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将附有《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2006年3月底前建立《随附单》制度,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销售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盛装容器、储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法规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还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制售假酒、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新闻编辑:曲兆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