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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赔偿洗涤费20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10:5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龙湾区消费委日前调解了一起干洗店弄丢衣服,消费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本月14日,谢先生将一件夹克拿到龙湾蒲州一干洗店干洗,支付了8块钱洗涤费。17日,谢先生去取衣时衣服找不到了。店主解释,可能是其他客人一时大意拿错衣服,请他过段时间再来看看。本月24日,谢先生再度来到该店,店主仍没找回衣服。谢先生称,夹克买了不到一年,价值280元,因此要求照价赔偿。干洗店老板则表示,除非谢先生拿出票据证
明,否则拒绝赔偿。谢先生说,衣服票据谁会保存啊,争议之下,谢先生向龙湾区消费委投诉。

  龙湾区消费委工作人员认为,谢先生夹克在干洗店丢失,店主也承认了。根据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非保价服务的,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应根据购衣凭证标注的价格、时间实行折价赔偿。不能出示购衣凭证,将按照洗涤费用的20倍予以赔偿。赔偿后,衣服归经营者所有。据此,按照该件夹克洗涤费8元,其20倍赔偿就是160元。最后该投诉在龙湾区消费委人员的主持下,干洗店一次性赔偿160元,并且退还8元洗涤费用,共计168元。洪叶张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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