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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 2006年 1月 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两个根本大法,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重大影响。日前,天津证监局和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共同对天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新《证券法》、《公司法》的培训,辖区内 2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参加。
两法起草小组负责人、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许健副主任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调研室
袁杰处长分别讲解新《证券法》、《公司法》的重大意义和重点内容;天津律师协会孔晓燕律师讲解新两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次培训为辖区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供全面了解资本市场运作要求,掌握最新法律知识的学习机会。
通过培训,与会人士认识到两法修改后的很多内容,将制约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运行的法律障碍加以修改,拓宽了资本市场边界,完善资本市场机制,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对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增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天士力董事长闫希军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新修订的《证券法》不仅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而且在《公司法》中作出了诸多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赋予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的同时,新《公司法》还降低了享有临时提案权的股东持股比例,明确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保障股东积极行使权利,加大股东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
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机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逾期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短线交易的非法所得,股东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代位诉讼。
股东享有侵权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修改和补充看,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赋予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大会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提案权以及诉讼权利,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证券市场重大制度变革
天药股份董事长刘永和
《证券法》、《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其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无疑是长期利好。
新“两法”针对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二是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四是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六是强化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两法”中体现出的发展思路是大家十分关心的证券市场重大的制度变革:一是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主要是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问题;二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新《公司法》、《证券法》为中小企业上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提供了法律空间,这将为创业板市场、股票(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设立创造条件;三是合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问题,特别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新修订的证券法提高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投资者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实行严格的责任。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信息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加强法律责任与风险控制
海泰发展董事长王卫东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更加强了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
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风险防范是本次修订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新《证券法》在预披露制度的设定、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进行了明确的法规要求,注重各类风险控制和防范,以引导证券市场向规范、透明、自律的方向发展。
新《证券法》对责任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且责任更为具体。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并且针对各种繁杂的交易程序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修改后的《证券法》涵盖了罚款、行政处分、责令关闭等多种责任形式,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上进行了重大修改,放宽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利于这种先进的现代公司制度在更大范围内适用。同时,简化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 ,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 ,对法制建设起推动作用,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对制定好的法律的要求。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津滨发展董事长唐建宇
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是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两部法律总结了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幅度地修改,同时设计了一系列的新制度,两部法律的中心思想是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行使话语权的前提是知情权,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为保障股东的话语权,新《公司法》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提案权制度,并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新《证券法》增加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此举改变了原《证券法》只注重行政处罚,不注重损失赔偿的思想,为保护受害的投资者开辟了一条新路。
有理由期待,随着两部法律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我国公司治理将走上一个新台阶,证券市场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制度保障资本市场发展
一汽夏利总经理许宪平
重新修订完善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规范与发展”两大主题,为我国上市公司规范法人治理和通过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提高质量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在立足我国实际,认真总结资本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并借鉴和引进了国外相关先进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立足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的利益。
从公司治理角度保护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利益。“两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例如聘任独立董事、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股权激励、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诉讼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制度,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
强化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利益,并引入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公司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缩短了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流通时间限制,放宽了股份回购限制,允许股权激励,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推动公司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
中金黄金董事长宋鑫
近几年来国务院及证券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措施,新《公司法》、《证券法》将已经推出的这一系列政策规范化、法律化。
新《公司法》体现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有机结合,凸显公司自主。但同时,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例如新修订的《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在表决机制上,增加了董事表决权的“一人一票”制,排除了赋予特定董事加重表决权或者限制特定董事表决权的可能。同时取消了董事长可以根据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有利于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董事长基于授权取代董事会的“一言堂”现象发生。
新法着重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禁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等。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化,控股股东、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将逐步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一批透明度高、竞争力强、讲诚信的上市公司群体将形成,资本市场将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将不断增强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章程作为公司“宪法”起着重要作用,允许公司在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进行比以前更加个性化的自由约定,使得公司的经营运作更加灵活。
改变小股东被动局面
中体产业董事长王俊生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全面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在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资本市场需要对有关法律制度做出调整。
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众多的权利,并根据“无救济便无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引入了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改变了以往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后只能“用脚投票”、“割肉出局”的被动局面。由于历史上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中小股东普遍存有“受害者”心态,因此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涉及新《公司法》内容的诉讼数量有可能出现一个“井喷”式的增长。对此,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不能否认确实有众多的诉讼是由于新《公司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使得以往“告诉无门”的权益受损情况现在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这也是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同样不能否认,随着司法“救济”途径的增加,中小股东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认真研究新《公司法》背景下如何确保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这一课题,在股东权利行使的程序规则方面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对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既要尊重中小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确保公司不为股东“滥诉”所累,以致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主体转变观念,正确看待公司涉讼数量的上升,改变被诉就是“出事”的观念。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机制下,根据“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任何一个利益主体在诉讼程序上的诉权都不容剥夺,公司被诉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提高上市公司运作质量
中新药业董事长詹原竞
在法学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公司法是静止的证券法,证券法是行动着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司法》的延伸。投资人权益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与《证券法》联结的纽带;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角,也是《证券法》所调整的重要对象,而证券市场中交易的主要产品又都是由公司发行的。
此外,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方面,两部法律也是一致的。两部法律存在一致的立法理念,制度框架紧密相关,需要在规则设计上协调配合,因此,有必要将这两部法律的有关内容同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它们在适用中的顺利衔接。
新两法的通过,表明了政府整顿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决心,这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强化市场主体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约束,提高市场融资效率,使证券市场步入良性循环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市公司的质量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成败。没有规范健康的上市公司,就不会有规范健康的证券市场。我们只有将修订后的“两法”确实地加以贯彻落实,不要使其成为一纸空文,那么我国的证券市场就会出现曙光,广大股民“冷却的心”才会被重新点燃。
上市公司的运作质量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质量,就必须根据“两法”精神,努力建立起以完善公司治理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长效机制。同时也希望有关方面营造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运作质量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地为上市公司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政策措施。
本版整理新报记者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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