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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过期作废制度值得效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魏文彪

  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只生不死、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将彻底改变。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表明,明年起对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
期制度”(12月29日《第一财经日报》)。

  实行“有效期制度”能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之及时退出行政管理工作范畴。有些“红头文件”的出台时间久远,由于没有及时被废止,导致被无限期推行,结果造成据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悖于当前现实,以今天的情状衡量明显不合时宜。这种情形的出现不管是由于疏忽所造成,还是缘于其他动机,都不符合与时俱进的行政行为要求,而红头文件过期作废制度的出台,无疑能有效防范落后于时代与发展变化的行政行为的出现。

  正如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里程所表示,建立这一制度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而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确实,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就相对随意,而对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缺乏预期,必然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工作与生活安排的预期的缺失,也就不利于他们有效规避红头文件的废改可能给其工作与生活带来的麻烦与风险。相反,明确了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行政相对人就能根据政策的有效期更好安排自身工作与生活,利于维护其利益。

  实行“有效期制度”,还能防范有关部门利用红头文件维护自身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现象出现。比如有些红头文件曾经对政府有关部门补偿及国有企业的有关赔偿金额作出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遍收入增长及物价上涨,原先规定的赔偿金额已经明显缺乏补偿或赔偿的意义。由于红头文件不会自动失效,于是有关部门与企业便可能利用原先规定,来达到逃避增加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目的。前不久,某地运输部门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以几十年前的赔偿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就是红头文件不能自动失效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极端事例。

  据介绍,有效期制度将建立规范性文件自动定期清理制度,对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部门必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状况重新修订,然后重新报送审查,通过审查后重新公布(12月29日《第一财经日报》)。这表明“有效期制度”还能对红头文件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并能根据评估情况对其作出修订。任何政策都须经受实践检验,而对于实践检验期限来说,少于5年则时间太短,现实效果难以充分显现;超过5年则太长,实践过程中显现的缺陷就不能得到及时修正。因而规范性文件自动定期清理制度的评估与修订功能,能一定程度上减少红头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避免损害事实的继续甚至无限期地延续。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实施,能够防范官僚主义作风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减少行政自利行为的出现,值得其他地方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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