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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4: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安徽六安市皖西宾馆东苑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权60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受让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展情况的说明及受让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绍兴县长江精工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其中:

  事项一、同意放弃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空间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以2459.03万元人民币价格受让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厂房和土地资产的事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总数618.3171万股,同意618.3171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关联方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事项二、同意受让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绍兴县长江精工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计475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交易事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总数618.3171万股,同意618.3171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关联方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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