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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将受处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3:37 深圳商报

  对部分公司向卡拉OK厅等收作品使用费行为,国家版权局有说法:

  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将受处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目前一些公司以获得多家唱片公司专有授权为由,向卡拉OK厅、网站等音像作品使用者广泛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国家版权局负责人29日针对
这一现象郑重申明: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国家版权局将对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卡拉OK厅、商场、酒店等经营性场所使用音乐作品、音乐电视要付费,是法律赋予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有经营者理应守法付费,但使用费收多少,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标准。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只有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而收取使用费的标准应经国家版权局审查并公告。而目前一些公司,从多家唱片公司大量获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或者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授权后,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给他人使用并发放许可从中收取费用,实际上是在以各种形式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据记者了解,国家版权局12月23日已经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是继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我国成立的第2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很长时间里,只有这两家组织可以合法地对经营性场所使用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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