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三板交易的主要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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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0:00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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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确立的几个主要原则是: 只报价不撮合 证券公司只提供股份转让的报价服务,不提供集中竞价撮合的标准化转让服务,投资者依据报价自行达成协议转让股份的意向,证券公司再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完成后续的成交
每笔报价3万股 提高转让的数量门槛,限制园区公司股份的转让范围,投资者报价转让股份的每笔数量须在3万股以上。 信息适度披露 在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股份的园区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适度披露原则。比如园区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只须披露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其主要项目附注等。 买卖双方风险自担 以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担保交收。因买方报价转让结算专用账户或卖方报价股份账户余额不足引起交收失败的,由买卖双方按照约定自行承担责任。 分批进入三板转让 园区公司股份的转让须全部通过代办系统报价转让。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三年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证券公司从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首先必须是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此外,为明确对证券公司推荐挂牌备案各业务环节的要求,证券业协会还将出台相关配套规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