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应税所得需进行个税扣缴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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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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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杨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这些必要的涉税信息,与以往规定相比,增加了一部分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相关的个人的基础信息。同时,由于考虑到办理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人数众多等现实,只要求这部分扣缴义务人暂报送一些简化信息。 《办法》规定,原则上,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并解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但由于受资金、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庞大的数据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一步到位还存在许多困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