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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2: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28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四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11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人,为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21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6.3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封多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华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了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审计报酬的议案》

  1、聘用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以普通方式表决,21600万票同意,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0票反对,0票弃权。

  2、确定年度审计费用为35万元人民币。

  以普通方式表决,21600万票同意,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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