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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2: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南宁百货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12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联系电话:0771-481281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5年12月27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5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6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6

  第六节备查文件6

  第一节释义

  本转让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持股变动、本次转让、本次股份转让:指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向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议出让其持有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11.23%股权的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人:指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受让人、国力担保:指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南宁百货:指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指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指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次转让共同签署的《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转让合同》。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注册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注册资本:陆仟肆佰柒拾拐万元

  注册号码及代码:(企)450100100135319828760-8

  企业性质:国有经济

  主要经营范围:自来水

  税务登记证号码:450100198287608(国税)

  45010A110160006569(地税)

  股东名称和通讯方式: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公司的唯一股东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班子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

  由于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故未设有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在其他国家的居留权情况

  谭良良450103641014101总经理中国广西南宁无

  卢锐贤450103480317103副总经理中国广西南宁无

  葛春450102610313002副总经理中国广西南宁无

  陈大任420111720824555总会计师中国广西南宁元

  以上人员没有在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兼职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中国境内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为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11.23%股权(16,243,264股)协议转让给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前,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持有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11.23%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在本次股份转让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股份转让合同

  1、合同当事人:出让人为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受让人为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数量:16,243,264股。

  3、转让股份比例:11.23%。

  4、转让股份性质:转让后股权性质未变,仍为社会法人股。

  5、转让价款:转让价格为1.52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4,689,762元。合同签署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0%,股份转让实施完成日起180日内,受让人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在股份转让实施完成日起3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20%。

  6、协议签订时间: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7、支付方式:转账方式。

  8、生效时间及条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出让人的其他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不再持有南宁百货的股份,也不存在受托行使南宁百货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合同或协议。合同双方没有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二)出让人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的情形,也不存在未解除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以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出让人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持有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的权利限制,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转让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转让同合》。

  (三)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关于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南宁百货挂牌交易股份的承诺。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谭良良

  签注日期:20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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