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视角] 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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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2: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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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标题为编者所加 据报道,此次中海油竞购资金全部为现金,其中包括自有现金30多亿美元,以及从高盛财务伙伴有限公司及摩根大通(亚太)证券有限公司获得的总计为30亿美元的过桥贷款,从中国工商银行获得的60亿美元的过桥贷款,和中海油总公司提供的45亿美元长期次级债形式贷款以及25亿美元次级过桥融资。为筹集收购资金,中海油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中海油总公
那么此次竞购的竞争对手,雪佛龙公司的的报价与支付方式又如何呢? 雪佛龙公司是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它收购优尼科的首次报价是170亿美元,其中25%(65亿美元)是现金,75%是股票(1.03股雪佛龙股票换1股优尼科股票),收购价格折合为62.07美元/股。后迫于压力,将报价改为40%的现金,60%的股票,约合每股63.1美元。 为何中海油不能以自身的股票作为支付方式来收购优尼科?究其原因,是因为中海油是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除了向公众发行的H股外,其余股票,包括中海油总公司持有的股份,均不能上市流通,这也就阻碍了中海油以换股的方式收购优尼科。 以换股的方式进行收购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障碍,一是股票的流通性问题,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票都必须是全流通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方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他们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票。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A股市场股权的流通性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而此次《证券法》的修改,也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了法律依据。新《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字批准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报监管部门批准。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扫除了法律障碍。 可以预料,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的深入,将为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在海外资本市场收购兼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下)作者童道驰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