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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刘霖
12月26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表示,制定行政强制法,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行政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如果说这种定义一般人还比较陌生的话,那么,看看行政强制法草案的一些内容就会知道,这部法律与我们的关系是何等的密切了。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品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上述被禁止的现象,不是经常见诸于媒体的吗?在一些恶性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为了达到迫使群众搬迁的目的,停水停电,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将其驱赶出去,更有甚者,直接就将公民的房子摧毁。这种恶劣的做法尽管受到了人们的批评,但还是不断被一些地方所采用。不受制约的权力就是如此的狰狞可怕。为了阻止一些地方这样干,中央领导有批示,相关部门出台有政策,但是,并未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问题就在于法律的缺位。
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因为权力的性质决定了,它天然就有无限膨胀自我发展的趋势。与个体百姓相比,权力的力量是强大的,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就必然会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民告官”案件77781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78%,审结64548件,同比上升5.19%。这一方面体现出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官员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必须要认识到,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冲动是永远存在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些地方的城管在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后,不是“妥善保管”,而是私分或者私自销售,将所得收入据为己有。这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在给公民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执法者带来了收益。假如其权力不依法制约,在利益的诱惑下,权力者会自觉停止自己的侵权行为吗?如果将希望寄托于此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
因此,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古至今,任何权力都是如此。权力必须由法律去制约。事实上,法治的主要功能就是制约政府的权力,即专家说的制约公权。洛克说:“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孟德斯鸠则认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法律。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接受监督和制约也应该是一个法制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要求,它应该自觉要求接受监督和制约,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实现社会公正。否则,就没有公正可言。行政强制法所扮演的,就是制约行政权力的角色。
当行政权力受到制约,权力就会展示出其温情的一面。比如,当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时,公民就有了更大的空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这个社会必然会更加和谐。从这个意义来说,行政强制法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它同时也是通向文明、法制社会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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