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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的股民获赔还要等多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1: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牟敦国

  股价操纵者只见处罚和判刑

  编者的话:

  德隆主案将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起诉书对有关被告操纵“老三股”价格的行为作了揭示,自1997年3月以来,相关被告使用24000多个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等三只股票,造成其价格异常波动,三只股票复权股价最高涨幅分别为984.02%、1941.21%及1736.16%。截至2004年4月14日,德隆买卖三只股票共非法获利近99亿元。

  德隆主案揭开的股价操纵行为,让人触目惊心。有投资者来电询问,自己因德隆操纵股价而受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新的《证券法》对于操纵股价行为有何新规定呢?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该如何完善呢?为此,上海证券报记者专门采访了证券民事诉讼专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上海证券报:新《证券法》对操纵股价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宋一欣:新《证券法》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了规定,由此,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

  上海证券报:在德隆案中,有的被告因操纵股价被起诉有罪。但是,即使股价操纵者被判刑,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能也无法获得赔偿。股价操纵者犯罪与投资者索赔有何关系?

  宋一欣:投资者状告股价操纵者,属于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任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被成功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例,2001年间,曾有多位投资者以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提起民事赔偿,未获法院受理。比较著名的案例还有:苏三山股价操纵案、琼民源股价操纵案、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东方电子股价操纵案、徐工股份股价操纵案。

  因操纵市场犯罪的应该属于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都是存在的,但数量不多,只有30件左右。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在20件左右,大多数产生于1996至2001年间。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李某操纵苏三山股价案,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操纵郑百文股价案;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10件左右,均发生在2000年后,第一起操纵市场刑事制裁案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的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价案。

  上海证券报:操纵证券市场的常见手法有哪些?

  宋一欣:一般研究认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样式包括如下几种:

  其一,对倒,又称洗筹、虚买虚卖、假装买卖,即同一行为人委托证券经纪公司做同一证券的数量接近、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买卖,以诱使普通投资者跟进。

  其二,合谋,又称相对委托、联合操纵,即以抬高或者压低某一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行为人与他人通谋,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出售或者购买该证券时,要求约定人同时进行反向交易,诱使普通投资者跟进。

  其三,连续交易,即行为人运用大笔资金,针对某一股票并暗中利用不同的证券账户在市场上大量买入,其后制造涉及该股票的利好消息和多头行情,在诱使普通投资者追涨跟进后,行为人将所持的股票平仓获利,平仓后导致股价剧烈震荡和下跌时再趁低吸纳,为下一次炒作做准备,如此反复不已,往往操纵市场行为总是同价格与交易量异动相联系的。

  其四,散布谣言,即行为人恶意虚构事实、提供不实材料并散布一旦公布在短期内将对股价产生巨大影响的谣言、传言,当股价发生涨跌时,其通过逆向交易获利。

  其五,联合操纵,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组织,先通过公开市场以最有利的价格集中买入,通过制造宣传等种种手法促使股价上扬,然后一起以高价卖出。此外,操纵市场行为中还有信息操纵、跨市场交易操纵,以及渲染、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轧空等行为。

  上海证券报:操纵证券市场往往是频繁地买卖,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不容易计算。如果可以提起诉讼,损失该如何计算比较科学呢?

  宋一欣: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也宜设计为交易获利与实际损失孰大法。

  在计算因操纵市场致投资者实际致损时,应当考虑到,操纵市场行为往往是一个连续的活动,操纵者既买又卖,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每一笔交易中区分被告是买入方还是卖出方,加之股票的实际价值很难判断,因此,如从原告角度计算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在股价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存在连续买卖的,按先进先出法规则扣除盈利后的亏损部分损失;判决前未卖出的,以判决前一日的平均卖出价计算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部分的利息、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同时,应当对原告即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加以明确界定,原则上只应在操纵市场期间发生买卖(包括单向和双向)的投资者才符合条件,在操纵市场期间之前已经持有证券的投资者也应当纳入其中。

  上海证券报:如果能让投资者状告股价操纵者没有障碍,现在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法规?

  宋一欣:鉴于《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故仍需要通过具体的规范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目前,相对比较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暂不受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民事赔偿案件,但在2002年与2003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无障碍,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或调解的也不少。

  随着明年1月1日新《证券法》的施行,颁布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以及重新修订《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两种案由。而第六次刑法修订草案已提出,对非法操纵证券期货行为可处30-300万元的罚金。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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